莫邪墨香
標題:
死刑、公民投票和克服不可改变条款的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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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luxmisuttadhar0
時間:
2024-1-29 14:42
標題:
死刑、公民投票和克服不可改变条款的问题
尽管从某种角度来看,这个问题是有可能解决的,但考虑到1988年联邦宪法中禁止死刑(宣战情况除外)的规定是不可改变的条款的条件,但事实是要求在巴西重新引入死刑的声音从未停止过共鸣,并且时不时地获得比人们想象的更大的欢迎,尤其是在 21 世纪的头 20 年里。世纪已经过去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当在社会团体的范围内和在社会团体的范围内时,人们对通过使用宪法合法性可持续的程序来消除宪法禁令的担忧(对于许多人来说,也许是希望……)也会增加。在政治阶层的范围内(甚至包括法律界的精英成员,以及学院的精英成员——虽然不那么频繁),建议在国家层面举行公民投票来决定这个问题。 从这个角度来看,值得记住的是,这样的提议并不新鲜,通常其理由是,在国家主权持有者做出的决定中,人民自己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做出了这样的决定(无论它是什么)),将对应于原始制宪权的表达,甚至可以克服宪法改革的物质限制。
换句话说,在某种程度上,这是一个支持所谓双重审查论点的问题,尽管根据支持它的学说,这并不一定取决于直接(参与性)工具的使用。 )民主实际上发生在巴西,围绕 ADCT 规定的宪法审查程序和范围进行辩论,并导致该时期批准了六项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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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审查修正案。 但问题比有时想象的要复杂得多,涉及物质、程序和组织性质的问题,尽管这些问题相互联系,但往往没有被整体考虑,而且不完全对称,取决于每种情况下的利害关系。因此,即使克服不可变条款的合法性是人们关注的焦点,但在例如重新引入死刑或恢复死刑(保持非常接近的情况)时,也有一些重要的变量需要考虑。终身监禁,第一个是国际人权保护体系所禁止的,第二个是至少部分承认的。此外,危在旦夕的是在宪政国家条件下的某种民主和民主法治概念,因此是基于并围绕某些前提和游戏规则构建的宪政民主。
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时,从自然法学说的角度来看,强调约翰·洛克和其他启蒙运动作者的先天权利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体系,从实证宪法的角度来看——北美宪法首次将生命权纳入权利宣言——承认生命权作为一项人权和基本权利并不一定意味着禁止死刑,该论点对于那些寻求重新引入它的人来说,甚至(在我们看来,这不是应该强调的)听起来似乎更合理。此外,众所周知,直到20世纪中叶,除美国外,生命权在宪法权利宣言中仍然很少见,甚至在巴西也是如此,并得到了明确的确认(自治权)。仅在 1946 年。 观察自 1948 年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三条(“人人有权生命权、自由和人身安全”),其他几份国际文件也确认了具体的生命权,正如 1966 年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最初所表明的那样,该公约第 6 条第 1 款规定“生命权是人类固有的。这项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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